消费中奖别忘代扣代缴个税

信息来源:2006.05.25 海峡财经导报 戴婷,张萍,刘旭

本报讯5月22日,记者 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该局 在今年的纳税检查中发现某 公司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在支付兑奖实物时未足额扣 缴个人所得税近400万元。 目前,该笔税款已追缴入库。 据了解,此类漏缴现象较 为普遍。 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 告诉记者,针对有奖销售已 成为商家促销的主要手段,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2年 就已经出台政策明确规定,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 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 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 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 扣代缴。 但从政策执行情况来 看,很多商家因对相关政策 缺乏足够的认识而在兑奖时 未及时代扣代缴税款。 在此地税人士提醒广 大商家,偶然所得是指个人 取得的非经常性的、非本人 意志行为的、意想不到的、 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 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 质的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 率计算纳税。赠品所得为实 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 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 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 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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