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申报该不该受罚

信息来源:2006.05.25 海峡财经导报 王康宁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9日夜,某 县杨楼镇突遭龙卷风袭击, 致使所有通讯中断,就连该 镇至县城的唯一一条公路也 因泥石流和山体滑坡而无法 通行,致使该镇一家建筑公 司8月份不能到县城申报缴 纳营业税12000元。 直到9月20日道路通车 后,该公司会计杨关东才急 忙赶到该县地税局征收服务 大厅申报缴税。然而,令他万 万没有想到的是,该县地税 局却因为该公司未经税务机 关批准推迟纳税申报而决定 给予2000元的罚款;同时,因 该公司晚缴税款10天而要加 收其60元税收滞纳金。 尽管杨关东反复向税 务人员解释延迟申报的原 因。可税务人员却因“不加 收罚款,电脑上的申报就无 法通过;不收滞纳金,税票 就开不出来”等原因,坚持 要加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对此,杨关东不能接受,他 在万般无奈之下,将12000 元的资金存入银行纳税专 户,并在税票上盖好印鉴章 (以便县地税局随时可以划 款),又将纳税申报表交给 负责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 员后,离开了县地税局征收 服务大厅。 这之后,该县地税局竟然 在3个多月内,都没有将这 12000元的税款划缴入库,原 因是“不加收滞纳金,无法开 税票”。 直到2004年12月22 日,该县地税局才向该公司 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 其在3日内缴清12000元的 税款和截至到2004年12月 22目应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618元。该公司没有按照《催 缴税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 税款和滞纳金。 2004年12月26日,该 县地税局派人到该公司强行 扣押了其一批建筑钢材。 2005年1月18日,该批钢材 拍得款项8000元,除与 12000元银行存款一道划缴 税款和618元税收滞纳金外, 又划缴了2000元的罚款和 5280元的加罚,之后,县地税 局于2005年1月20日将剩 余的102元钢材拍卖款归还 于该建筑公司。 2005年1月24日,该公 司向某市地税局提出书面复 议申请,请求市地税局认定 县地税局加收税收滞纳金和 罚款违法,退还已缴的滞纳 金和罚款。 复议决定 2005年2月7日,该市 地税局作出复议决定,认定 县地税局加收税收滞纳金和 罚款违法,退还已缴的滞纳 金和罚款7280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 办理:并应当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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