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个税加计扣除提高到40%

信息来源:2006.06.01 海峡财经导报 龙闽

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营 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454号)(下称454号文件),明确“根据保监 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 [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 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 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 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并且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 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自 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问题,本报第 110期第21版曾以《保险推销代理收入咋缴个税》为 题做过详细介绍。由于454号文件对保险营销员个人 所得税的计算结构、办法、费用扣除顺序等都有较大改 动。因此,笔者再补充说明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收入构成和应税所得的确定 454号文件所说的“佣金”,其收入构成包括业务提 成收入、津贴收入和奖励收入等所有由保险公司支付 给营销员的收入;收入性质上包括展业成本(即开展业 务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报酬,其中展业成本允许扣除。 而保险公司以年终奖励的名义支付给营销员的 奖金属于支付当月的佣金收入,应以全额作为计税收 入,不能扣除展业成本,也不能按“全年一次性奖金” (属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 税;保险公司以培训、研讨、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营 销员旅游而支付的旅游费用应当按照财税[2004]11 号文件的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不能扣 除展业成本。 二、展业成本的构成 454号文件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分为展业成本和 劳务报酬两个部分,允许扣除40%费用的展业成本,展 业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费用支出,如联系业务乘车费或 购买车辆费用及使用中的油料费用等;通讯费用如购 买手机、安装电话及每月通话费、社会活动费用如宣传 费用支出、给客户送花送礼品等费用。 确认征税的所得严格限制在劳务报酬收入部分, 实际上明确了税收是对营销员的净所得征税。而以前 对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只允许加计扣除25%费 用,而没有明确加计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现在将收 入明确划分为两部分及明确征税的范围,更符合个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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