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购存货为何不构成偷税

信息来源:2006.06.08 海峡财经导报 林勇平

【基本案情】将乐县某水 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熟 料的生产和销售,当地国税部 门认定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将乐县地税稽查局 于2005年对该公司2004年 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如下问题: 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 的存货实地检查,发现原材 料──石灰石的年末库存盘 点表反映的实际库存与账面 所反映的库存不符,账面库存 为190吨,盘点表反映的实际 库存为80吨,短缺110吨,金 额为1760元,出现了明显的 “账实不符”。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还发 现,该公司在2004年11月发 生了一笔“货到单未到”的业 务,其数量及金额与盘存短 缺的数量、金额正好一致。会 计人员处理该笔业务时,在 记账凭证上还特地作了备注 说明:“因购入原材料──石 灰石的发票未到,暂估价入 账”,同时在会计凭证后面附 了原材料石灰石的入库清单 一份。 为查清事实,稽查人员随 即向原材料提供单位──将 乐县某石灰矿进行进一步检 查取证,后证实该公司账面所 反映的应付石灰矿的债务并 不存在。在事实面前,该公司 承认购进的原材料是“空头支 票”,所办理的原材料入库手 续也是“假入库”。该公司申 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为107万元,并已按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5.31 万元。 根据这一事实,稽查人员 认为,对上述所查出的虚列材 料成本应作为核增应纳税所 得额,直接并入该公司2004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此 计算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 税580.80(1760×33%)元。同 时,稽查人员认定该公司虚列 材料成本的行为属偷税,拟对 该公司处少缴应纳企业所得 税税款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 十的罚款290.40元,并移交 审理部门审理。 该局审理部门经过认真 的审理分析后认为,不支持对 该公司的处罚,并撤消了稽查 环节作出的补缴企业所得税 580.8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 税。根据这一规定,偷税行为 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 进行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 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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