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与现行文件衔接之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2006.06.08 海峡财经导报 龙闽

$T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 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并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全文已 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290件,部分条款已失效或 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94件,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 多个税种。为此,本报特邀专家撰 稿,就废止文件与现行文件的街接、 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供 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借鉴和使用。 本期先刊登个人所得税部分, 下期刊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 种,敬请关注。$E 2006年5月,国家税务 总局公布了《关于发布已失效 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 号),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政 策规定的有14个全文废止、3 个部分废止文件。在14个全 文废止的文件中,有3个文件 在操作中容易产生错误或混 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截留公司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9]192号)废止的问 题 这个文件是针对某有限 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兼法 人代表在公司无规范章程、无 股息、红利分配方案、账目混 乱、核算不清的情况下,直接 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 存款账户,未记入公司账簿、 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 出(法人代表声称是为公司支 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有效 凭证)的状况做出的个人所得 税征管规定,国税函[1999] 192号明确“对其无合法、有 效凭证的部分视为(投资者)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 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9]192号把企 业投资者违规截留企业收入 (以下暂叫“非正常的个人收 入”)确定为个人所得并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应该是符 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的,被废 止的原因,笔者认为至少有两 点: (一)就该事件本身来说, 属已处理完毕的问题,继续保 留没有实际意义。 (二)该规定将这类非正 常的个人收入确认为“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不太准 确,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 系列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规 定对应税项目的确认不一致。 那么,国税函[1999]192 号文件废止后,企业投资者从 企业取得的非正常的收入能 否确定个人收入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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