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类型不同 缴纳个税有别(二)
(二)红利分配性质的量 化收入,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性质收入。 一些股份制企业或集体 所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 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 币性资产)通过一定方式计算 后按职工原来的股份比例进 行分配,或直接兑现、或增加 注册资本金。实际上是按职工 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其中,增 加注册资本金的,除用企业股 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 公积金转增加个人注册资本 金不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外,其他形式的资本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加个 人注册资本金的均要征税。 例4:某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改制成某股份有限公司过程 中,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 的一部分1000万元,折成企业 股票,以企业职工原始投入资 金及投入时间计算,按比例分 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 在这一量化分配中,企业 的货币性资产不是以职工职 务等形式进行量化,而是以原 来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增加 职工的股份数额,实际上是企 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 红利。按照现行规定,红股分 配的收入应当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收 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这里的“资产”是指非货 币性资产。分为两种类型。一 是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后,分配 给个人而取得的收入:二是个 人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于企 业而形成的评估增值收入。 下面分别阐述两种类型 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职工取得的任职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加的个人 股份收入。属于红利分配所得 性质的收入。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 经评估确认的企业资产增值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而按个 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非企业 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资本公 积金(包括评估增值、接受捐赠 等)转增个人股本的,应视为对 个人的红利分配征收“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 针对城市信用社改制的一份 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城市信用 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 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 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 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5:某县为做大做强企 业实力,由政府主导,要求小 型企业合并。现有A、B、C三 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有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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