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2006.06.01 海峡财经导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 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 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 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 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 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 知》(闽政办[2006]49号)中 有关税收内容摘转如下: “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 免。” 各地地税局对符合本 《通知》中所列情况的城市 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 税的相关规定,可按税收管 理权限审批减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