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首次立规 投保人四大权利有保障

信息来源:2006.06.22 海峡财经导报 夏倩

上周,中国保监会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协法》),如果顺利的话,这项中国保险业 第一个规范健康险的规章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将健康险明确划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 损失和护理保险四大类。如果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 恶意触犯被保险人的权利,《办法》将给处于弱势地位 的被保险人提供标准化的法规依据。 事实上,由于健康险涉及诸多医学领域的细节,专 业性很强的合同条款让消费者理解起来相当困难,由 此时常引发纠纷。保监会有关人士称,近年来被保险人 对健康险的投诉集中在保证续保、费率可调、退保难、 销售人员误导等问题上,而即将实施的《方法》使这些 投诉有了可参照的行业制度。 权利一:长期主险保证续保 王先生在一年前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一 款重大疾病险。今年他打算续交保费时,却得 到了寿险公司“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续 保”的答复。 《办法》出台之前,类似王先生所遇到的问 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常常是保险公司和被保 险人都有具体的理由支持体检或者不能体检 的申诉。而《办法》对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满后不需要再次核保就可以续保的这 种“保证续保责任”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这 将有效减少此类纠纷。 首先,健康险以一年为分界线,分成短期 险(含一年)和长期险。投保长期健康险就会提 供“保证续保责任”,而短期健康险不提供“保 证续保责任”。 其次,对于保证续保的一年期短期健康 险,将纳入长期健康险的监管范畴。只要产品 提供有“保证续保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在合同 条款里写明保证续保的有效时间。 再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 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其附加险的保险期限 不能小于主险的保险期限。 权利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调整费率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 经历数寿险业的“霸王 条款”,其中一项就是合 同条款给了寿险公司随 心所欲调整费率的权 利:在重大疾病的保险 条款里,通常写有“本公 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 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 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 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 纳保险费”。 法律界人士提出,对 费率的调整是对合同内 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无论是否会增加投保人 的支出,任何一方都无 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而保险公司

...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