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们过得好一些”

信息来源:2006.06.15 海峡财经导报 巫望群,王尧顺

“我们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自2004年实行地税代征以 来,实现了征收工作历史性的突 破,现在年征收额等于前8年的 总和,成效非常显著。”惠安县残 联主席张茂生6月中旬接受记者 采访时如是说。 记者从惠安县地税局了解 到,该局自承担县政府赋予的代 征残疾人保障金任务以来,两年 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77 万元,为惠安县更好地发展残疾 人事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和保障。 A、为有源头活水来 据了解,惠安县有各类残疾 人3万多人,惠安县自2003年 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 于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规定》(省政府1996年37号令) 和县政府惠政综[2004]84号等法 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 实际,委托惠安县地税局对县域 内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户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确定了代征范围后,惠安县 地税局根据文件精神,又明确规 定,年销售(营业)额在10万元 (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003年 度应缴费额暂不征收。 同时,该局依法规定了惠安 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 准。各缴费人应按本单位在职职 工总数的1.6%比例安置残疾人就 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规 定并达到比例的,可免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安置残疾人就业比 例未达到1.6%的单位,应一次性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统 计局提供的数字显示,2003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为 上年度干部、职工人均收入10000 元的60%计算,即少安置1名残 疾人就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6000元,就业比例不到1人的 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计算缴纳。 在征收的具体办法上,惠安 县地税局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 收两种办法。所谓的查账征收,即 年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 末职工在编人数×1.6%-已安置残 疾人数)×6000元;未建账建证或 账证不健全、无法准确提供上年 度职工人数的各类缴费人,无论 是否安置残疾人就业,均实行核 定征收,按销售(营业)额超额累 退计征。同时,考虑各行业人均销 售(营业)额存在一定差别,规定 不同的行业征收系数,具体的计 算方法: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年销售(营业)额×行业系数× 核定征收率。 以上几项措施的实施,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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