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如何与现行文件衔接(企业所得税篇)
$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明确 了一批目前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笔者就企业所 得税失效或废止文件作简要解析。$E 一、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废止的文件 (一)出售住房所得税问题 1、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 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 486号)规定:“企业出售住房 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 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 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 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 住房基金管理。企业应首先用 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 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 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 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 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2、现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 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39号)规定:“企 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 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 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 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 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 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 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 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取消 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 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 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 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 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 扣除。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 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 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 前扣除。” 3、政策解读 因为国家住房制度发生 变化,所以所得税政策也相应 调整。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 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损益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 是,国税发[2001]39号文件 规定,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 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 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 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 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 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虚报亏损处罚问题 1、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 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 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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