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2006.07.06 海峡财经导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 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 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 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0年7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医 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 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各 地地税机关对财税[2000]42 号文件中部分规定的理解 不一,执行也不一致。为了 统一政策,加强对营利性医 疗机构的税收征管,经省局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相 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0]42号第 一条第(二)项所称的“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 件”及第二条第(一)项所称 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 条件”的范围,包括:医疗用 房的修缮、新建、改扩建支 出;医疗设备的更新、改造支 出;医学研发支出;医疗卫生 人员的工资、奖金支出:药品 购置支出:其他直接用于改 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 下列支出不属于“直接用 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及“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范 围:用于利润分配的支出;广告 宣传费用支出;其他非直接用 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服务收 入的范围,仅指其直接用于 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 不包括非直接用于改善医 疗卫生条件的部分。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 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 1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