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抵免年度少计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其偷税额
$F基本案情$E $T兴海公司是一家药品生 产企业。该企业2003年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2004年发生国产设备投资 500万元,应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万元(500×40%),当年实 际抵免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抵免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万元。 2005年5月,当地税务 部门对兴海公司进行检查后 发现,该企业2003年12月少 计一笔销售收入300万元(与 销售收入相对应的销售成本 为200万元),从而少申报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 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3万 元(100×33%)。但该企业在 2004年1月已经补记销售收 入和销售成本。并且并入了 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案情解析 1、2003年是否存在偷税 行为? 对于兴海公司2003年少 计销售收入并且少缴企业所 得税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兴海公 司2003年通过少列收入从而 少缴企业所得税。已经构成偷 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简称 《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处 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兴 海公司2003年少缴企业所得 税33万元,但该公司在2004 年已经补记收入并且已经补 缴了企业所得税,最终未造成 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因此 未构成偷税,只能根据《征管 法》第64条的规定,按“编造 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 下罚款。 笔者认为,因为企业所得 税实行按年计算,所以判断是 否构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应 当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如 果兴海公司在2004年度对 2005年度少计的收入进行追 溯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则未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 后果。如果兴海公司将本应计 入2003年度的收入计入了 2004年度,则造成了2003年 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有可 能造成2004年度或者以后年 度多缴企业所得税。对2003 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当 补税并按偷税进行处罚,对 2004年度或者以后年度多缴 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退还。 2、2004年是否存在偷税 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0]013号)规 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 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 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 增企业所得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