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虽“小” 空间却“大”

信息来源:2006.06.29 海峡财经导报 秦辉

一、高税负纳税人设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 例1: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A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高附加值产品,其产品销 往全国各地,由于产品增值率较高,A公司增值税负担 率高达13%,购买A公司产品的纳税人不需要抵扣进 项税金。A公司2005年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40000万 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40000×13%=5200(万元) 筹划方案:A公司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公司。假设A公司先将产品以15000万元的不 含税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46800万元 [40000×(1+17%)]的含税价格对外销售,那么A公司及 其销售公司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00×13%-(40000-15000) ×17%=950(万元) 销售公司应缴增值税=46800÷(1+4%)×4%=1800 (万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为2750万元(950+1800)。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负担增值税2450万元 筹划点评:A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 联交易。《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 未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 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 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 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因此,如果A公司直接以上述方式进行筹划,则主 管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高附加值产品的定价策略是较为复杂 的,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比例并没有可比 性。因此,A公司在实施上述筹划方案时,可将少部分 高附加值产品以相同的价格销售给非关联方,这样,A 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的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相同业务往 来的作价”相同,就不需要纳税调整了。 二、改销售为加工 例2:B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要业务 是为关联方生产配件。2005年B公司实现含税销售收 入106万元,含税材料成本为84.8万元,毛利为21.2 万元(106-84.8)。B公司2005年度应缴增值税为: 106÷(1+6%)×6%=6(万元) 如果B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的增值税发 票,则关联方可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筹划方案: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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