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免收租金”要不要征税 关键看是否取得实质收入
基本案例:锦都房产开发 公司在某一地段投资开发了 上百套商业店铺,由于种种原 因,销售形势不容乐观。为了 加快资金周转,经过董事会决 议,计划将部分未售出的店面 对外出租。考虑到市场竞争 过于激烈等因素,公司采取了 两套促销方案:一是租期为五 年的客户,第一年免收租金, 从第二年开始交纳租金;二是 一次性付清五年租金的客户, 不仅免收第一年费用,还可以 享受租金九折的优惠。 2006年元月,公司与客 户签订了总金额为1800万元 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预收了 800万元(第二套方案)的租 金。财务人员未将其作为收 入处理,而是列入“预收账款” 科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将在以后年度分期结转收 入(即从2007年开始,年均确 认收入200万元)。由于第一 套方案是从2007年元月份起 的四年内,年均收取租金250 万元,故财务人员当期未作任 何账务处理。 近日,当地税务机关指出 该公司在“免租期”内应确认 相应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公司财务人员对此不能理解, 他认为无论哪套方案都是从 2007年开始确认收入,营业 税纳税义务时间都不应该是 木年度。那么,究竟这两种方 案下其免租期是否要缴纳营 业税呢。下面,我们分别进行 分析。 方案一 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 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财会[2003]10号)规 定,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 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 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 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 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 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 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 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 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 金收入。据此可知,公司关于 “免租期”的会计处理是错误 的,应将1000万元在整个租 赁期限内(五年,包含免租期) 分期确认年收入(200万元), 而不是从2007年开始才结转 收入。 税务处理:《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3]40号)第四条规定,营 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指有偿提 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 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据 此可知,公司在“免租期”内既 未取得任何形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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