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费金”涉及个税的征免界限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 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 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称” 四费金“),从纳税义务人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细化这条规定,2006 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对单位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领(支) 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以下统称“四费金”)涉 及的个人所得税征免税界限 做了具体、全面的规定。文件 共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现详 细解读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 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 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 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 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 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 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 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包括以下三个 部分: (一)职工所在的单位按 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下称“三费”)不计 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计征 个人所得税。 这里,对“三费”免税应 注意三个重要前提: 1、计算缴费金额的比例 和基数必须符合省级以上政 府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各 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必须按全部职工月工资 总额的18%、城镇个体工商 户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2006年定为 800元)的20%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职工工 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 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必须按工资总额的 8%缴纳医疗保险费。 2、计提的费用必须缴入 政府指定的专门统筹账户 (其中个体户缴纳的20%基 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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