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基本案例:红源公司2005 年度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40万元,全年累计提取应 付福利费30万元(为简化分 析,假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标 准计提福利费,该科目期初无 余额,当期借方发生额全部用 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公司 财务人员在办理年度企业所 得税申报时,将40万元全额 调减了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分歧:近日,当地税 务机关对该公司实施了税务 检查,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基本 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产生了 意见分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将医疗保险作为 纳税调减项目的做法完全正 确。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 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企[2003]61 号)第一条规定,各类型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 付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 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 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 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 业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可见,会计制度与税法对 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方式存 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 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 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 代缴税款。按照这一要求,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是可以作为 纳税调减项目在税前扣除的。 观点二:医疗保险不可作 为纳税调减项目,该公司多抵 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应付福利费”是负债类 科目,具有“先提取再使用” 的特性,在提取环节时就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允许基本医疗 保险支出列入这个科目,意味 着已经将其纳入了税前扣除 范畴。如果纳税人还把基本 医疗保险从福利费中单独剔 除进行纳税调减,无异于第二 次计入成本费用,是一种重复 扣除行为。因此,该公司全额 调减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显 然是不恰当的。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在一 般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不需 要调整,只有当福利费余额不 足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时,纳税人才可以对超额部分 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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