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捐赠缘何不能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2006.07.13 海峡财经导报 林勇平

【基本情况】将乐县某木 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 月,主要经营木制家具系列产 品的加工、销售;出口本企业 自产或加工的各类木制小家 具等业务。当地国税部门认定 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基本案情】当地稽查局 于2005年6月18日对该公 司2004年1月1日至2004 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如 下问题: 1、该公司2004年度实现 销售收入5779474.56元,已 缴增值税201201.33元,实现 利润32.09万元并按规定时 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59 万元。 2、2004年6月1日,该 公司直接向当地两所学校(农 村小学,下同)捐赠自产家具, 产品成本4.52万元(市场价 5.32万元),在“营业外支出” 中列支4.52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稽查人员 认为,该公司上述直接用于捐 赠的4.52万元家具应按照市 场价5.32万元核增该公司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556 (53200×33%)元,并加收滞纳 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该单位 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 十即8778元的罚款,并移交 审理部门审理。 【案例评析】一、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 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 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三)》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 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 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 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 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 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 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 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 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 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 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 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 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 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 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案中,该企业将自产的 食品捐赠给学校,在税法上, 应分解为按市场价格销售产 品,再按销售产品所得价款捐 赠给学校,在这个过程中,应 按市场价格确定应缴纳的流 转税、产品转让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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