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整职工人数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信息来源:2006.07.27 海峡财经导报 秦辉

国家颁布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的职工人数 有关,例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军 队转业干部的企业等等。笔者认为,如果企业能够合理 调整企业的职工人数,就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四方建筑公司是2005年新办企业,该公司共 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 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5年,该公司实现建 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 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 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 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例中:四方建筑公司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的比例仅为6%(12÷200×100%),因此不能享受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该公司2005年应负担的相 关税费为: 应缴营业税:5000×3%=15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0×(7%+3%) =15(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 合计税费负担为330万元(150+15+165)。 [筹划方案]笔者认为,四方建筑公司可考虑选择 以下两种方案之一,来享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 惠: 方案一:与劳务公司合作 四方建筑公司可先与建筑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只 保留管理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然后通过当地劳务公 司,将建筑工人招回。 目前劳务公司存在两种经营形式:第一种劳务公 司从事的是代理服务,即劳务公司与工人之间不具有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公司支付工人的工资以及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实际是“代用工单位转付”或 “代用工单位办理”,相关票据应当转交用工单位,同时 用工单位应当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的相关待遇 由用工单位决定,其支付劳务公司的相关费用应当作 为本单位的工资支出和代理费支出。第二种劳务公司 从事的是劳务输出服务,即劳务公司与工人之间存在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人的相关待遇由劳务公司决定, 而用工单位与工人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本 例中四方建筑公司应当选择与第二种劳务公司共同实 施上述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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