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不得强卖“交强险”
信息来源:2006.08.31 海峡财经导报 仇兆燕
针对不少4S店、修理厂以“提车”等为由,强制投保人在店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情况,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的通知规定,任何保险代理公司或取得兼业资格的4S店、修理厂等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周先生不久前在某4S店订购了一辆蓝色福克斯,工作人员立即向周先生推荐其代理的车险。周先生想去保险公司投保,于是拒绝了。谁知对方说“不上保险可以,提车的时间我们另行通知你”。周先生一听这话只好在4S店买了车险。据悉,目前保监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有22家。但不少车主是在买车或修车时,通过保险代理公司或取得兼业资格的4S店、修理厂等投保交强险。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为保险公司代销交强险的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