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需越“三重门”

信息来源:2006.08.10 海峡财经导报 辛华

日前,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在上海、吉林等六个地区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作为一种重要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火灾公众责任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或将从根本上改变公众火灾突发事件的赔付模式。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火灾公众责任险在推行中面临一系列障碍,有“三重门”亟待跨越。保险公司的“市场门”:商机还是风险据了解,所谓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参保单位因火灾造成的对公众的伤害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险种。在传统的模式中,由于火灾事故多属于公共事件,因此多由政府埋单、花巨资善后。如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政府为此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而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仅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就达614万元,最终由政府埋单。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后,事故的赔付支出转嫁到保险公司头上,由市场机制承担风险,这将减少公共财政的负担。那么,作为对火灾责任风险进行市场经营运作的一方来说,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的准备来消化这块市场“蛋糕”呢?事实上,早在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之前,各地就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类似的公众责任险活动,但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吉林省保监局的一位人士告诉笔者,类似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样的保险项目,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高,这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对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积极性不高;此外,之前类似的责任险产品设计水平低,不能适应客户多样化需要,这导致很多保险公司既把它当成商机,也把它看作“烫手的山芋”。一位曾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对出险可能性较大的险种多敬而远之,而火灾责任险的出险率较高,保险公司对此自然兴致不高。笔者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由于缺少足够的基础和准备,对于是否开展这样的业务还存在顾虑。业内人士认为,在火灾等公众责任险方面,国内保险业应借鉴国外火灾责任险产品的成熟条款和费率,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大创新力度,细分产品品类,拓宽投保渠道,创新产品设计和营销方式,通过有效的市场创新,更好地挖掘这类产品的商机。经营业户的“责任门”:责任还是负担此前,中国保监会曾对全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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