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企业发放年金咋缴个税
本报于2006年7月6日(第120期)28版曾刊登 过《个人获得企业年金咋缴个税》,对企业年金即补充 养老保险金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办法及注意 事项等问题进行了解读。但对行业性企业年金,即总机 构为所属企业统一办理的企业年金如何征税问题没有 涉及。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和福建省地税局7 月份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 确定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73号)对此问题做 了补充说明。 一、国税函[2006]205号文件是针对中国移动通 信集团公司系统内的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作的 规定。 国税函[2006]205号文件规定,国税函[2005]318号 文件[注: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 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 缴]下发前三年内,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应税保险金应扣 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其主动计算补缴税款时,可按照 应税保险金所属期当年该企业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的适用税率确定应税保险金的适用税率,直接以企业 支付的当年应税保险金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确定的适 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不加收滞纳金,不对其进 行处罚。对补缴的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对其生产 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3 年的期限,将税款平均分摊入库。 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 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 得加收滞纳金”。 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施企业年金,由于实施的企 业不多(福建省目前只有4800多家企业建立年金制 度),对其征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具体操作,有关部门在 2005年前没有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规定。国税 函[2005]318号文件是2005年4月13日下发,根据 《征管法》规定,追征期只有3年,即2002年、2003年、 2004年的税款可以追缴,2001年及以前的不能追缴。 (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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