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自主计提的效益工资缘何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将乐县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 1日,主要从事内燃机轴瓦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金 1050万元,公司现有职工181人。当地国税部门认定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该公司实行工效 挂钩的方法计提并发放工资。2004年度该单位账面销 售收入为41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基本案情】 当地地税稽查局稽查人员于2005年6月6日至 6月18日对该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 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 现如下问题: 一、主要经济指标 1、2003年度职工总人数181人,2004年 度为178人; 2、2003年度计提工资总额340万元,2004年度为 360万元; 3、2003年度应缴税金107万元,2004年度为135 万元; 4、2003年度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75万 元,2004年度为220万元; 5、2003年度工业增加值为450万元,2004年度为 470万元。 二、检查情况 2004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自行申报应 纳税所得额22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72.60万元。 本次检查,稽查人员认定纳税调整增加额为711206 元,调增情况如下: 1、税前可列支效益工资总额为3598320元,已列支 3758320元(其中:税前已计提的工资基金转增资本公 积43000元、该公司所属经营部未记入应付工资科目的 工资金额为94000元),税前多列支工资160000元 (3758320-3598320),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2、税前允许列支职工福利费503764.80元 (3598320×14%),已列支178000元,多列支职工福利 费325764.8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税前允许列支职工教育经费53974.80元(3598320 ×1.5%),已列支19071.43元,多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34903.3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税前允许列支职工工会经费71966.40元(3598320× 2%),已列支25428.57元,多列支职工工会经费46537.83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将保险赔款40000元记入“其他往来”,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6、税前多计提坏账准备金7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 7、税前列支的咨询服务费和经营费等费用34000 元,因未取得合法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核实,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711206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9.47万元,已申报缴纳 72.60万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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