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认证 方为上策

信息来源:2006.08.10 海峡财经导报 张振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 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 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 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 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 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这一规定,纳税人 应当注意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的时间限制,以避免造成不 必要的损失。 一、购进工程物资处理 例1:2006年1月,甲公 司购进一批工程物资,取得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30 万元,税额为5.1万元。因为 购进的是工程物资,甲公司未 到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 2006年5月工程完工,甲公 司将剩余的11.7万元(含税) 工程物资按账面价值对外出 售。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3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1万元 2、工程领用: 借:在建工程 23.4万元 贷:工程物资 23.4万元 3、出售工程物资: 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7万元 贷:工程物资 11.7万元 由于购进工程物资取得 的专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抵 扣期限,不得再申请抵扣进项 税额。因此,甲公司出售工程 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为1.7 万元。 筹划方案:甲公司购进工 程物资时,可先作为原材料 入账,同时将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送税务机关认证抵 扣,工程领用时再作进项税额 转出。甲公司可作如下账务处 理: 1、购进工程物资: 借:原材料3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1万元 2、工程领用: 借:在建工程 23.4万元 贷:原材料 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万元 3、出售工程物资: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万元 筹划后,出售工程物资应 负担的增值税为0(1.7+3.4- 5.1)。此外,先认证抵扣再作 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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