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股权还不如分利润

信息来源:2006.08.10 海峡财经导报 秦辉

基本案例 甲公司在2005年度将一 项股权投资转让给乙公司,该 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万 元,转让价格为200万元,转 让损失为100万元(300- 200)。2005年度甲公司扣除股 权转让损失前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500万元。该公司当年无 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而且预计 近几年也不会发生股权投资 收益。除对外转让的股权投资 外,甲公司还有另一项股权投 资,被投资方为丙公司,甲公 司持股比例为80%,由于丙公 司资金十分紧张,近几年不准 备分配现金股利,甲公司和丙 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 为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 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 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 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 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 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 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 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为本例中甲公司没有 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所以发生 的100万元股权转让损失不得 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应当按 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05 年度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为165万元(500×33%)。 筹划方案 因为甲公司在近几年不 会发生股权投资收益,所以 2005年度发生的100万元股 权转让损失仅在理论上可税 前扣除。为了使股权转让损失 尽快在税前扣除,该公司财务 人员提供了以下三种筹划方 案: 方案一:改股权转让损失 为坏账损失 甲公司在转让该项股权 投资时,可与乙公司协商,将 转让价格确定为300万元,乙 公司实际支付200万元,另外 100万元甲公司作为应收账 款。待三年后,甲公司再将 100万元应收账款作为坏账 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 前扣除,即三年后,甲公司可 少负担企业所得税33万元 (100×33%)。 方案二:改股权转让损失 为债务重组支出 甲公司仍然按方案一转 让股权,但乙公司暂不支付款 项,甲公司确认应收账款300 万元。待一段时间后,甲公司 再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并 豁免乙公司100万元债务,乙 公司可按债务重组协议向甲 公司支付200万元。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 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 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 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 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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