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量投放广告 税前扣除奥妙多多
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 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 中发生的广告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借记“营业费 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果数额较大,可能会给企业 带来品牌效应,进而形成商誉、特许权使用费等,而商 誉、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无形资产,其不仅作用于一个纳 税年度,且与企业一定的收入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税 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 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 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 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扣除限 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 售的收入(主要是指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 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 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 资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 告费的计算基数,等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 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 号)规定,广告费不得预提或待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 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 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 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税法从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 原则的角度出发,也不允许企业预提或待摊广告费用。 为了与赞助费相区别,税法规定广告费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例1:甲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03年取得“主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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