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类型不同 财务处理有别

信息来源:2006.09.07 海峡财经导报 许海波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重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 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同 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有 以下变化。 第一,缩小了债务重组的范围。《新准则》将债务人 在非财务困难时发生的,以及未作出让步的修改债务 条件的重组事项排除在外,仅规范债务人在发生财务 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 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 人是否在自愿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是否有法院作出 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 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 情形加以判断。 第二,改变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不论以何种方式清偿债务,所取 得的收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将有关资产的公 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收 益。 第四,改变了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或有应付金 额的处理。《旧准则》规定,如果涉及或有支出,债务人 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新准则》规定, 如果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即“该义务是 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债务人 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 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难点在于计量用以清 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原则如下: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 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方法确定 其公允价值。 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其他资产,

...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