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房换房”也可“房换钱”

信息来源:2003.06.04 大河报

本报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于近日正式通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使以往拆迁过程中单一的“房换房”多了一种选择,“房换钱”。换句话说也就是,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实物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新的拆迁条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能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从事城市建设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对于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可以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迁……新的拆迁条例将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其适用范围大大扩大。

据了解,郑州市现行的拆迁条例是1990年2月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当时先于国家相关条例出台,1996年作了修改,并于当年10月8日重新公布实施。但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推进,现行的拆迁条例已经无法很好地适应城市建设拆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据了解,新的拆迁条例重点对长期困扰本市老城区改造的都市村庄拆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都市村庄的建设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异地自行迁建;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与此同时,新的拆迁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选择异地自行迁建住宅房屋的,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这项规定为郑州市解决都市村庄改造和郑东新区开发建设面临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除此以外,与现行拆迁条例相比,新的拆迁条例在拆迁管理方面作了相应修订:删除了现行拆迁条例中关于“拆迁范围确定后,要暂停户口迁入”的规定,还对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和拆迁评估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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