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有更大作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位置在哪里,工会该怎样维护职工的权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尽管2001年我国修改了《工会法》,在“总则”中新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从而将维护职工权益从工会的四项职能中突出出来,但工会怎样具体地维护职工权益,却仍不明朗。今年“两会”期间,修改《工会法》的呼声很是高涨。近日,深圳市正在酝酿实施新修改的《工会法》办法,其征求意见稿已提交市人大讨论(2003年6月9日《南方都市报》)。这一消息无疑是振奋人心的。现在,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力度还不够。有时,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发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件时,工会组织往往不能及时到职工中间去,直接参与职工的维权过程,而是迟到甚至是缺席。如果工会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成了一个摆设,一个没有明确的具体职责的组织,就会没有责任感。另外,工会维权的权力也不大,《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的权益,但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往往不把工会放在眼里,工会的权力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维权时往往力不从心,有时还要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而一个没有权力或权力不大的维权组织要想在维护过程中有所作为,是很难的。
工会是代表职工方面跟用工单位进行交涉以维护职工权益的合法组织,在《工会法》第三章中就明确规定了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等权力。在这份新提交市人大讨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特点是更加明确和细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大了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权力。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第一,瞒报、缓报要追究责任人。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市、区、镇工会有权提请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要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重大事项应提交讨论。工会代表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对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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