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员的“敏感点”
新华社6月11日发自长春的消息说,6月15日起,吉林省向全国招聘首批3名政府雇员,最高年薪近20万 。相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讲,“政府雇员”是个新词。而作为一项行政决策的政府雇员制度,无疑是吉林省政府为履行行政职能,就面临要解决的问题,切合实际选择并执行的一种特殊的政府行为,因而其社会影响非比寻常。作为一种制度,吉林省的做法首开全国先河。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吉林省实行的政府雇员制度,将打破已实行了几十年的政府公务员主导政府工作的旧体制。政府雇员制度这项公共政策,是政府决策层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该省为解决政府机关运转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而做出的举措。我们不妨大胆推测一下,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对吉林省政府公务员队伍的影响将是显而易见的(诸如激发公务员努力工作,讲求效率等),可能会出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局面。这也许是政府有关部门设计“政府雇员制度”的深层动因!
但出钱让别人给自己做事谓之雇。如何让雇方满意、放心,被雇者心情舒畅地工作,则在于有关政府雇员的制度设计。
一是如何公正、准确地雇用“政府雇员”。吉林省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对其学历、职称以及学术和专业造诣都有比较高的要求。那么,负责雇用政府雇员的组织者、考官是否也应有个能力素质方面的要求,否则怎么去发现人才,用好人才?对此,《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解释道:“雇用人选可由有关专家或领导同志推荐,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推荐人选,经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公开招聘的,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面试考核确定。”这种解释,会不会给公众一种“少数人”选人的感觉?仍然由领导来画圈和打钩,会不会陷入一种“怪圈”?
二是如何公正、准确地续雇或解雇“政府雇员”。续雇和解雇,是这项制度的敏感环节,它涉及“政府雇员”的业绩如何。而像法律、金融、信息等方面的人才,是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考核的。对于续雇和解雇,《办法》解释道:“均由其所服务的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这种解释的稳妥程度也值得商榷。如政府雇员在某部门工作,要和他的同事,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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