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打假:先收罚款 后作处罚 法院判定:违反程序 撤销处罚

信息来源:2003.06.18 大河报

本报讯 在一次打假中,工商部门因先收罚金,后作出处罚决定,遭到了被处罚当事人的起诉。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工商部门违反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1月19日,郑州市金水工商分局接到开封市包公油脂有限公司举报,张某在金水区燕庄销售假冒该厂的“包公”牌花生油。工商分局立案后查明,张某所售的450瓶花生油确属假冒,经营额为1.08万元。1月28日,工商分局对案件调查终结,报请审核处罚决定,当日即收取张某交来的罚款1万元。直到3月4日、3月10日,工商分局才先后就此事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张某提出,工商分局对他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金水工商分局则认为,他们接举报后,现场查获张某销售的“包公”牌花生油,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为假冒,才认定张某侵权行为成立。分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责令张某停止侵权,罚款1万元,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对此处罚不服,张某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水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分局认定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事实清楚,但其先收取罚款,后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及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其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有关人士说,虽然法院撤销了行政部门违反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正常程序再次作出处罚。

(记者 刘静)

线索提供 党玉红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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