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肇事车与三菱有关 陆慧一审获赔38万
信息来源:2003.06.20 大河报
长沙消息前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案本版曾多次报道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无责任,并判决被告李志明赔偿陆慧被撞伤损失54.7万元中的3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陆慧对三菱公司等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陆慧、被告李志明不服,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撞伤陆慧的湘A04945车的生产者是否是三菱公司,成了这场官司的焦点。
原告陆慧和被告李志明虽坚称该车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从现有证据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商标许可人。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周喜丰汤金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