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商标侵权 “马豫兴”状告“马义兴”

信息来源:2003.06.20 大河报

核心提示:2003年5月16日,河南开封市食品总公司马豫兴肉禽公司状告马义兴烧鸡店经营者马露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马豫兴被判胜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打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官司之后,这场纠纷竟然出现了一个颇有戏剧性的结尾:原、被告双方变“冤家”为“亲家”,马露霞摘去“马义兴”的招牌,成了“马豫兴”的加盟者。

百年老店遭遇“围剿”

开封市食品总公司马豫兴肉禽公司(以下简称马豫兴公司)的前身为“马豫兴鸡鸭店”,始建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传统产品“桶子鸡”,色泽金黄,肥而不腻,鲜嫩脆香,是开封著名的特色名菜。解放后,“马豫兴”几经改组改造,成为一家享誉全国的国有回族食品企业,经营范围为桶子鸡、烧鸡、熟食制品。自1982年以来,其产品烧鸡、桶子鸡多次被评为省优、部优,享有“中国名菜”、“中华老字号”、“中国名小吃”、“中国十大名鸡”等多项国家级称号,荣获了“河南省优质产品文化遗产奖”,还被开封市政府定为“开封名牌产品”,并被指定为“旅游产品定点生产单位”。

1987年,马豫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将“马豫兴”作为注册商标,商标图形为菱形,图形内有篆字体“马豫兴”及汉语拼音,使用商品为烧鸡、桶子鸡,有效期10年。1997年4月10日,该公司申请续展10年,有效期至2007年4月9日。1997年10月14日,又补注了“马豫兴”文字、图形组合的服务商标,商标图形为椭圆形,图形内有行书简体“马豫兴”及汉语拼音。服务项目为肉制品熏制、烧鸡熏制、桶子鸡熏制,保护范围包括门店字号、招牌等,使用期至2007年10月13日。

近年来,开封市相继出现了“马义兴”、“马亿兴”、“马宜兴”、“马玉兴”等一大批近似“马豫兴”的字号,而且多开设在“马豫兴”总店及连锁店的四周。这些字号大多是由个体商户创办的,也同样经营烧鸡、桶子鸡,有的甚至还打起“历史悠久”、“百年老店”的旗号,对“马豫兴”形成了“围追堵截”之势。作为一家国有食品生产企业,马豫兴公司由于自身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经营环境的恶化,生产销售日渐萎缩。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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