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听证:进不进监狱百姓能参言
6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
该制度规定,承办法官到被告人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分析这次犯罪的原因等,并征询听证对象对被告人重新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之后,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
缓刑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项重要条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认定,法官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单一的做法极易产生片面性,也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因此,杭州萧山人民法院的这项改革是对适用缓刑制度所采取的一种新的形式和尝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可以增强法院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过去对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往往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直接作出裁判,缺少透明度和公开性,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可能,从程序上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对是否适用缓刑采取听证,向被告人辖区各界人士了解被告人以前的情况,提高对其重新犯罪的预见性,增加判决的透明度。
其次,可以使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判断,使法院的裁判体现民意。缓刑听证作为一项制度,具有一定的听证规则,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可以保证听证依法有序地进行。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所在辖区的不同地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哪方意见都可摆在桌面,法官听到的情况就比较客观,作出的裁判更能体现民意。
第三,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如果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通过缓刑听证后作出的判决反映了民意,有利于调动缓刑犯所在单位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