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企业档案造假 神秘处分被撤销
核心提示
大学毕业生陈磊因故离开了原企业,不料在重新就业时却屡屡碰壁。后来得知,他的档案袋里有两份自己毫不知情的神秘“处分”。无奈之下,陈磊将原企业告上法庭。
档案里竟有假处分
2001年3月15日,上海理工大学四年级学生陈磊来到上海非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得公司)实习,主要从事展览设计工作。同年3月28日,陈磊、非得公司和上海理工大学三方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规定:陈磊受聘两年,见习期3个月。由于同年5月上旬到6月上旬,陈磊要进行毕业设计,耽误了一些时间,双方实际约定的见习期是4个月。到2001年7月28日,陈磊已经是非得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2001年10月22日,陈磊正式离开非得公司。离开的时候,公司允诺会及时支付他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
2001年12月,陈磊还没有收到非得公司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非得公司同意为陈磊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确定为2001年10月20日,退工理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非得公司向陈磊支付设计提成费和工资4000元。
然而,本想谋求更好职业的陈磊却未能如愿。从2002年初到8月,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青睐。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用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了就业大门。直到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其中写道:“鉴于陈磊同志于2001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旷工1个月,经教育认识较好,为教育本人,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2日。
另一份材料是“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其中写道:“陈磊同志自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从不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于2001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1个月。由于认识较好,公司也考虑到其年轻,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只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但陈磊同志并未吸取教训,于2001年10月22日又故伎重演,连续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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