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通知》多此一举

信息来源:2003.06.26 大河报

6月23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该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据悉,这是该省省委第一次就人大代表工作下发文件,“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依法查处各种阻碍代表活动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并说“这标志着我省各级人大代表活动更加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6月24日《春城晚报》)。

显然,这样的新闻是要告诉人们一个信息——该省省委非常重视和支持人大代表工作。不过仔细想想就有了疑问: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需要省委下发通知予以确认保障吗?

按照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换句话说,人大代表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所授予的。

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最基本的执行职务的保障。这样做,是为了让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敢说话、说真话。

然而,有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不够,还要由省委下发通知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难道,法律的效力还比不上通知的作用大吗?

其实,此事折射出的是人大代表的职权在某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的尴尬现实,说明人大代表还被一些人视为可有可无的“谏官”,没有任何实权的“言官”而已。某些应接受监督的部门,尚未从内心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产生敬畏感。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将人大代表的监督权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社会公共事务有发言权,更要有表决权。

其次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现在最缺少的不是通知,也不是形形色色的禁令,只要法律得到执行,通知之类也根本无须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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