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省高法——公布两起毒品案结果

信息来源:2003.06.27 大河报

本报讯 昨天是国际禁毒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省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结果:涉案罪犯郑自义、刘国波已分别在武汉和信阳两地被执行枪决。

重庆市开县农民郑自义、冉令祥,曾暂住湖北武汉市硚口区。2001年6月中旬,郑自义与杨显贵(在逃)策划贩卖毒品,并雇用冉令祥运输毒品。当月19日冉令祥携带由郑自义、杨显贵出资购买的毒品,与杨显贵乘坐广州开往北京西的T30次旅客列车返回武昌。在出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冉令祥携带的包中查获海洛因9块,重826.7克。杨显贵脱逃。根据冉令祥的供述,公安人员又在重庆市万州区将郑自义抓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郑自义、冉令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8月25日,四川省泸州市农民刘国波受雇于他人,在缅甸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法携带毒品从云南入境,同年8月30日凌晨2时到达河南省潢川县。刘国波在潢川县与前来接毒品的王明学(已判刑)交接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48粒,共计350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刘国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接到一审判决后,郑自义、冉令祥、刘国波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一审对郑自义、刘国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因冉令祥在归案后交代了郑自义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抓捕郑自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依法改判冉令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月25日、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郑自义、刘国波分别被执行死刑。

(记者 刘静 通讯员 刘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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