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居民身份证法》

信息来源:2003.07.01 大河报

特邀嘉宾

李建(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

张志谦(南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郭敬波(南阳市中级法院研究室法官)

自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下简称《条例》)以来,居民身份证伴随着我们走过了19个年头。在这期间,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身份证在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等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身份证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方便了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截止到2000年,全国累计制发居民身份证11.4亿个,实有持证人口达9.6亿人。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和制约了居民身份证应有作用的发挥。居民身份证证件由于防伪技术落后,容易被人伪造、盗用,有的用于各种犯罪活动,特别是经济犯罪,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们翘首期盼出台一部新法来兴利除弊,规范居民身份证管理。于是《居民身份证法》几易其稿,终于在6月28日上午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法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因为这个法律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今天,我们邀请到几位法律人士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解读。

解读之一

新法体现人文关怀

郭敬波:利民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缩短了办证时间。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这与旧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为三个月相比,缩短了一个月。只有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其次,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采取办证自愿的原则。《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解决了《条例》弊端,使这部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居民身份证。

最后,新的居民身份证具备机读功能,这可以缩短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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