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自来水 张某被刑拘
信息来源:2003.07.05 大河报
本报洛阳讯 偷用自来水也会被刑事拘留?这件“稀罕”事近日成为洛阳市民的热门话题。
7月2日,洛阳市涧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将一名张姓偷水人送进了拘留所。据悉,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的稽查人员在对涧西区浅井头村住户张某家检查时发现,张某在家里私接的水管绕过水表,达到了用水不掏钱的“偷水”目的。稽查人员报警后,公安人员经过调查,认定自2001年年初至案发,共偷盗自来水2.16万立方米,价值高达2.59万元,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是洛阳市首起因偷盗自来水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办案民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公私财物”也包括自来水。盗窃自来水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记者 任双玲 通讯员 白效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