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联盟就此休矣?
信息来源:2003.07.06 大河报
本周一,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规定》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其实细细比较,此《规定》之内容与颁布实施多年的《价格法》第十四条有极其相似的地方,就是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知道《价格法》和《规定》哪个更有效力。不过,积极一点去理解,《规定》应是对反价格垄断操作的细化,它至少进一步显示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联盟行为的明确态度。
据说,组织价格联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形成恶性竞争局面,避免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因此,几年前,以钢铁、彩电价格联盟为发端,其后又有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近一些的还有券商们的佣金价格联盟等等,一时间甚嚣尘上。但是,各种各样的价格联盟近乎无一例外的短命下场,再好不过地说明了用这个东西来防止市场恶性竞争是多么靠不住。
退一步说,即使价格联盟在短期内缓解了联盟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和长期的危害却不可低估。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竞争,市场就成为死水一潭;另外,它保护了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使企业在“联盟”的掩护下得过且过。
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价格联盟频繁出现在市场竞争中的时候,市场价格管理部门的反应却显得十分迟钝。尽管有《价格法》的利剑,却没有真正被运用过,因此人们热切期盼主管部门的明确“说法”。
或许,这就是发改委此次颁布《规定》的另一个现实意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