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告制度的尴尬

信息来源:2003.07.08 大河报

温州市从7月1日起对违章停车实行抄告制度,经《法制日报》报道后,一时被舆论视为“法制的进步”。其实抄告制度并非温州首开先河,国内一些城市早在去年9月就开始实行了,咱们郑州就是其中一个。面对目前舆论对抄告制度的一致叫好,笔者要泼一点冷水:且慢叫好,因为当前的抄告制度,尚存在着某种难以避免的“尴尬”。

历史好像是在不断重复。将目前舆论同2002年9月郑州市开始实行抄告制度时的舆论比较一下看,竟出奇地相似。舆论似乎很善忘,今年5月21日《法制日报》报道,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因在车上贴罚单被某法学博士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为败诉,判决依据是该“罚单”(“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有七处违法。哪七处?第一,处罚对象不确定,驾驶员与车主未必是同一人;第二,该格式“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第三,该“处罚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该“处罚决定书”不能成立,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五,该“处罚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制度;第六,该“处罚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公正、公开原则。第七,该“处罚决定书”违犯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七处违法”并非学术争论,而是由法院判定的。“七处违法”也并非仅指“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其中的第一、第二、第五、第七,其实就是针对抄告制度的。也许温州市从本案得到了某种借鉴,抄告内容不再包含“处罚”而改为“违章停放通知”,但“违章”一词也明显属于一种“界定”,“违章”了自然就要接受“处罚”,“违章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并无实质上的不同,那么有关“知情权”、“表明身份”等问题,也就难以避免。

当然,抄告制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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