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出市长还是考出市长?
据7月6日《羊城晚报》载,“扬州市辖下的县级城市江都市,近期将打破常规,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市政府一把手——市长”。
这的确是“打破常规”,可这个“常规”,打破得却实在有点没边儿。我不知道江都市在鼓起勇气“打破常规”,勇于做“吃螃蟹第一市”时,有没有想过,市政府一把手——市长,究竟是“选”出来的,还是“考”出来的?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这就是说,市长这个职位只能由人大选举产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市长,也只能是人大的权力,该法同样也没有说,当市长可以不经过人大选举,“考”就可以了。
我一直纳闷,明显是一个严重违宪违法的瞎折腾,江都市为何还这样勇于“打破常规”?难道江都市的头头脑脑连这个起码的常识都不明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虽然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程序上规定要经过“统一考试”,可是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区、市、地市和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市长这个一把手是不适用这个规定的。难道说,江都市的“打破常规”,其意在此?我不知道江都市考市长将怎样过人大这一关,是考上了再想办法让人大去通过,还是干脆“打破常规”不管人大了?
另外,江都市的考法也很成问题。从报道可知,江都市这项公开考选市长的活动,是面向江苏省内的中青年才俊,年龄须在45岁以下,学历必须大专或以上。有意通过考试当市长的人,目前如果是在县市机关工作的,须是副处级或正处级干部,假如在省级机关就得是正处级才符合报考标准。
这到底是怎样一个报考标准?如果说一市之长是在这样的标准下产生的,那我想提醒江都市的领导注意,这个办法不仅违宪,它还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
要知道,从宪政的角度讲,任何一个合法公民,都是有权利参选的。这样的标准是建立在人民当家做主之上的标准,还是建立在当官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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