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费 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须规划和建设文化体育设施

信息来源:2003.07.14 大河报

据新华社7月13日电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按照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按照条例,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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