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务员行为为哪般

信息来源:2003.07.11 大河报

据7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9日下发给广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该试行规定给国家公务员工作时的行为画上了条条框框,对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规范之具体,在国内尚属少见。

毫无疑问,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是需要规范的,但如此详尽具体的规范在笔者看来却有蛇足之嫌。对普通公民和非行政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凡是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去做,且被视为合法;而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却完全不适用这一条原则, 对职务行为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就不合法,法律给国家或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权力,你才能行使什么权力,法律没有给的你就不能用。

所以说,对于公务员的工作行为的规范,只要坚持这一条基本原则就足够了。只要公务员有未经法律授权的工作行为即可认定为违法。《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应当鼓励”的五大行为、“应当履行”的四大行为以及“不得有”的九大行为,规定“应当鼓励”的五大行为和“应当履行”的四大行为,还说得过去,而对“不得有”的九大行为规定,完全不需如此烦琐,实在没必要。

然而,该规定的出台,从侧面反映出我们公务员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也说明了对公务员的行为还必须给予具体的约束。而对此我们一直寄希望于行政手段的规范,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

当然,《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出台,并不能说是毫无用处。它的出台,强烈地体现出提升公务员素质、改善政府形象等良苦用心,而且笔者相信在实践中对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也会有实际的作用。但笔者依旧感到遗憾的是,此规定的出台所透露出的政府对法治精神的误解,作为行政机关,在遵守法律方面应当走到前面,为民众守法、信法、用法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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