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他的受伤负责?郸城县公安局:通过诉讼 来辨分明

信息来源:2003.07.12 大河报

本报周口讯 本报7月7日A06版以《谁该为他的受伤负责?》为题,报道了郸城县男青年王振峰因被怀疑骑的是盗抢摩托车,被治安员和民警驾车追赶,途中治安员高喊“截住他”,不明真相的群众将王打翻车下,造成王颅脑受伤,至今昏迷不醒,而事后经查证,王的摩托车并非盗抢摩托车。到底谁该对这一事件负责,郸城县公安局有关领导称,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伤者可向法院起诉公安局或有关人员。

前天,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了解到,县公安局已初步查明用板凳砸伤王振峰的“肇事者”,目前正在积极寻找此人。由于该事件还无法定性,公安局认为具体责任不明,如果伤者及其家属认为公安局或有关人员有责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记者昨天采访了周口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周律师认为,如果该案中治安员和民警在职务行为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非法使用武器、警械,也没有唆使他人对王振峰进行殴打,对其损伤应不负法律责任。而用板凳砸伤王振峰的那个男子,从目前看应对王振峰的人身损害负责。他建议,伤者家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该加害男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记者 于扬)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