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成为注册商标﹖
信息来源:2003.07.14 大河报
北京刚被宣布解除“旅游警告”和“疫区警告”,在食品、饮料、药品、洗涤用品、医疗器械等类商品上申请“非典”、“非典传播”、“SARS”商标注册的就有80多件。
“非典”、“非典传播”、“SARS”是否可以作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问题专家董葆霖说,《商标法》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如果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非典”、“非典传播”等在食品、饮料、药品、洗涤用品、医疗器械之类的商品中作商标使用,将使人们联想到恐惧、灾难、失去亲人的哀痛、经济建设的巨大损失……这种商标怎么能够注册呢?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