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收费不能太高
信息来源:2003.07.15 大河报
据《中国青年报》7月14日报道,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日前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试行)”作出正式批复,市、地级首次鉴定费用为每例2200元,其中哈尔滨市为每例3000元;再次鉴定为每例3200元。
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份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较之旧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新的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如广东省制定的收费标准为省级医学会鉴定费4000元/例,地市级3000元/例,而旧标准仅为省级每例1800元,市级每例1200元。
几千元的收费对于很多患者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来自落后农村地区的患者,他们收入很低,之前的治疗已让他们不堪重负,甚至负债累累,如今再让他们拿出这么多钱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即便他们认为医院的过错再大、自己的冤屈再深,也可能会因经济原因对医疗官司望而却步。
当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地物价、卫生部门的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一般情况下是由患者一方提出鉴定)负担,也就是说,几千元的鉴定费并不一定由患者支付。但是,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前,患者提出鉴定请求的同时,就意味着他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鉴定费越高,患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而医疗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其抗风险的能力显然要强于一般患者许多,鉴定费越高,就使得医患双方的强弱差距拉得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可预见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并不能远远高于鉴定费用,那么即使他有充裕的支付能力,恐怕也会出于风险与收益比的考虑,最终放弃鉴定申请。从这个角度看,提高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其结果就是以高收费将相当一部分患者挡在了诉讼大门之外,甚至给人“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