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轰“霸王合同”(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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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面“埋伏”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这种所谓的约定体现在好几个方面,往往是开发商单方面自行填写有关条款,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
比如:在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上,购房人违约了,要支付5%的违约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了则只支付0.5%;在支付利息的高低上,购房人违约了,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而开发商则只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甚至“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
还有一种更微妙:综观整个购房合同,你会发现,购房人通篇只有一个义务:付款,要么是“一次性”要么是“分期”要么是“按揭”,一样也不可能少。事实上,更多的则是开发商在违约,比如“逾期交房”、“延期办证”、“设计变更”、“面积误差”等。但问题是,购房人总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第四面“埋伏”是“房屋交付”: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约定方面:最简单的交付条件——直接约定,不容你再做其他选择。其实购房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了五种交付约定,对于购房人来讲是有益的,对于开发商来讲,一条比一条要求严格,而在签订合同时,你会发现,开发商早已“替”你选择过了,即使留有空白,开发商也一并替你打上了“×”。
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会列出一大堆替自己“免责”的条件,要么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要么是“因政府行为影响正常施工”。
郑州市建委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条约定根本就很荒唐,既然你所有的手续都合法,政府干吗要用行为影响你正常施工呢?即使政府真的影响了你施工,那一定是你各种手续有缺失,那责任也是你开发商自己的啊,为什么要购房人来承担呢?”
比上述更荒唐的是,这一条款下面还有两处空白,如果你想填上自己的意见,你会发现,那上面早已有两个大大的“×”在等着你。
第五面“埋伏”是关于“设计变更”的:你最初决定要买这个楼盘时一定是看中了它的设计模型,但在施工中这个模型突然变了,你想退房,可你忘了,你在签合同时,那上面开发商早就直接把“设计变更”的条款划掉了,他另行填写了“如有设计变更,买受人不退房,据实结算房款”。
第六面“埋伏”是“房屋交接”:建设部提供的《购房合同》第11条明明白白地写着,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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