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依法行政

信息来源:2003.07.18 大河报

看了《大河报》关于火车站地区41个公交候车亭一夜之间被拆除的报道,作为郑州市的市民,我心中很不是滋味:乘车之人没有了遮风避雨之所,让人可怜;好端端的候车亭被无故拆除,让人可惜;市政局、市执法局如此“依法行政”,让人可叹可悲!

笔者才疏学浅,但简单的道理还是知道的,公交候车亭根本就不该拆。

先说1997年郑政会纪199723号《郑州市政府关于公交候车亭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郑州市政府具有管理市辖区内一切事务的行政职权,市政府做出的“今后我市公交候车亭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公交总公司负责”是一种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可知,市公交总公司所建候车亭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如何看待法律法规规章的溯及力问题。从报道中可知,《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颁布执行是在1997年公交总公司建候车亭之后,如果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人们先前的行为,违背了“法无溯及力”的法律原则。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

再次,如何解决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退一步讲,市政局、市执法局硬要现行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溯及1997年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出现了先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在后的规章之间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由此可知,公交总公司同市政局之间的冲突应由郑州市政府裁决,而不是市政局的独断专行。

最后,市政局、市执法局执法对象错误。公交候车亭的首要作用是为候车人遮风避雨遮阳防晒,是公共设施,毕竟不能同纯商业性的广告牌相提并论。退一步讲,就算是候车亭上设置的广告违反了《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候车亭是广告的载体,广告同广告载体无法分离,应清除广告,而不是拆除候车亭。倘若市政局大楼上有违规广告,究竟是清除违规广告,还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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