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费”和“塞车费”
法制越来越完善,人也越来越聪明。上周,南京、南昌发生的两个收费事件让布衣“聪明”了不少,至少弄明白了两“费”都跟自己有关。发生在南京的是“小区车库”买卖事件。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了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已付了车位的钱,开发商还有权力卖车位吗?换言之,既然买房时大家都出了钱,那么车位就是大家的。
发生在南昌的是出租车“塞车费”事件,坐过出租车的人都付过这个费。物价局的官员说,加收“塞车费”是合理的,兼顾了经营者与乘客双方的利益。然而专家认为,坐车的与开车的,两者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坐车的只需按里程付费,司机则有义务将坐车者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塞车费”不应由坐车的负担。
对前一种收费,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最近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说,小区的车位就是公共设施。那么很简单,这种车位是不应该另外卖钱的,即使卖了,也要“用之于民”。布衣前两天正为买不起车库着急,现在看来不用急,因为那些等待出售的车库我也是出了钱的。既已出钱,还怕什么?
对后一种收费,我还真有些头疼。因为塞车,原来起步价就可到的地方,变成了20元甚至更多才能到。坐车的自然一百个不情愿,虽骂骂咧咧,钱还是要付的,不然,出租车司机不肯。说实话,司机也不想塞车,顺畅地开着多透气啊。
于是布衣想出了这么几个解决办法:一是老样子,坐车的全付,谁叫你是消费者呢;二是司机付,那样,行车就有问题了,常堵车的路段恐怕没人去了;三是坐车的和开车的各承担一半,在目前情况下,布衣愿意付一半;四是统统算到有关部门头上,一切的一切都是路难行引起的。不晓得国外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人家外国不可能不塞车吧。
再补充一句,上面两则消息都是新华社发布的,布衣只不过借来举手发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