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准法官”开出第一号调解书
信息来源:2003.07.23 大河报
本报讯 一起涉及157户产权人和一家房地产商的相邻权纠纷,经过调解昨日结案。与此同时,居中从事调解的郑州市人民路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作出人民调解书。据悉,这也是调解委员会成为“准法官”后,郑州市出现的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书。2003年2月,一家房地产商在紫荆山路上开发两幢商住楼。工程开工后,附近居住的小区居民感觉工地上的噪音太大,严重影响到他们的休息;工地上产生的大量烟尘又使他们无法开窗通风;最让他们担心的是,该楼挖地基会不会影响到他们目前住房的质量。虽然,房地产商与居民不停协商,始终没有达到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由此一度造成居民不满,并多次阻挠施工。
5月13日,房地产商向人民路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随后,小区157户产权人公选并授权6名居民代表参加调解。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公开谈判,房地产商愿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双方还就噪音、楼间距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场曾闹得不可开交的纠纷,很快平息了。调解委员会就此作出了2003(民调字)1号调解书。在调解书上签字后,房地产商迅速拿出补偿款。
这一调解书的诞生,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有“准法官”之称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在郑州作出的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郑州市司法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前,基层调解只是一种形式,即便形成调解书,往往在诉讼中会被推翻重新认定。自去年11月1日之后,基层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便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以后再产生诉讼,这一调解书内容可直接作为审案的依据采纳。这样,就省了当事人和法院的很多事儿。
(记者 刘静)
线索提供 彭晓鹏